(2015)昌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友全、朱晓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被告:王友全。被告:朱晓娟。被告:朱永奇。被告:蒋学竹。被告:卞加雷。被告:朱晓芬。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友全、朱晓娟、朱永奇、蒋学竹、卞加雷、朱晓芬、张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