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峄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富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富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枣庄市兴宇工贸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坛信担保商会,许长坤,黄礼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原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段兴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永超,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林,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长坤,董事长。被告:枣庄富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礼杰,董事长。被告:枣庄市兴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家汨,董事长。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坛信担保商会。法定代表人:黄礼杰,理事长。被告:许长坤,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礼杰,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富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兴宇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坛信担保商会、被告许长坤、黄礼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富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兴宇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坛信担保商会、被告许长坤、黄礼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富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兴宇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坛信担保商会、被告许长坤、黄礼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一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印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