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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杨燕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公司员工。被告杨燕霞,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9日9时在郏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