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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强与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滕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申强。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1712房。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鲁滨,现在长沙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滕建勇。本院在执行申强与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滕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