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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利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徐利强,江山市飞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初字第532号原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15502739-8。法定代表人白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远洋,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利强,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未到庭)被告江山市飞腾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路113幢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地址:浙江省江山市环城西路139号。负责人祝胤杰,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原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诉被告徐利强、江山市飞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江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远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利强(公告)、飞腾物流公司(公告)、太平洋保险江山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9日,被告徐利强驾驶浙HD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F4**挂号重型半挂车由贵定往贵阳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当车行至沪昆高速1775KM+200M处时,发生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所有的闽DWT9**号客车受损。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利强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送往贵阳汉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且经保险公司定损,原告的车辆修理费为22867元。待原告将修理费发票提交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公司一直未支付修理费用。现要求:1、被告徐利强、飞腾物流公司赔偿修理费22867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江山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证实原告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本次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3、修车发票、保险车辆肇事修复协议书,证实原告修理费为22867元,且原告已将发票原件交太平洋保险江山支公司;4、肇事车辆行驶证、被告徐利强的驾驶证,证实被告主体资格;5、被告太平洋保险江山公司的答辩状,证实原告诉请金额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一致。被告徐利强、飞腾物流公司、太平洋保险江山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关联、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告徐利强驾驶浙HD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F4**挂号重型半挂车由贵定往贵阳方向行驶,16时30分,行至沪昆高速1775KM+200M处时,该车右前部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的由柯朝文驾驶的贵J351**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部,致贵J351**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前滑行,滑行过程中,贵J351**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由祁海飞驾驶的苏E7EN**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身左侧,贵J35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的由刘马春驾驶的闽DWT9**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属原告中交公局厦门公司所有)。浙HD78**号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该车右侧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的由高思刚驾驶的京PJ8A**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京PJ8A**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右侧滑行,滑行过程中该车左前部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的由王宝德驾驶的贵HP621**号小型轿车左后侧,致贵HP621**号小型轿车向前滑行,滑行过程中该车右后侧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的由王俊驾驶的贵HH6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浙HD78**号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该车前部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的由周忠华驾驶的闽HC82**号小型轿车尾部,致闽HC82**号车前部碰撞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的由杨军驾驶的贵A233**号大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上述车辆碰撞部位受损,贵J35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利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肇事车辆浙HD78**号(挂车HF438号)属飞腾物流公司所有,浙HD78**牵引车在太平洋保险江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限额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HF438号半挂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限额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徐利强系飞腾物流公司聘用驾驶员。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以赔偿的,由飞腾物流公司承担。被告徐利强系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交强险在其它案件中已赔偿,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主张修理费228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该款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由于已赔偿完毕,飞腾物流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制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二万二千八百六十七元(¥22867元)。该款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凯里市城东支行,帐号6227,0071,5006,0015,723,户名张远洋。案件案受理费372元,公告费200元,共计572元,由被告江山市飞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韩  菊  芬审 判 员 朱  家  宏人民陪审员 田  中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琴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