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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肇森与莫国清、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何肇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3975。委托代理人:曾海玲,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国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公民身份号码×××2036。被告:林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20。委托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佳,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肇森诉被告莫国清、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肇森于2015年10月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肇森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肇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7元,撤诉减半收取1023.50元,由原告何肇森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萍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