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六琼与爱尚苏苏牛扒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琼,库尔勒爱尚苏苏牛扒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陈六琼,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被告库尔勒爱尚苏苏牛扒餐厅。经营人:苏红。地址:库尔勒市朝阳路9号汇嘉时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六琼诉被告库尔勒爱尚苏苏牛扒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六琼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六琼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六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44元,原告陈六琼已预交183.4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 红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