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131号原告: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军年。委托代理人:冯宇钦、裘晓。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杜德韩。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