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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献杰、李小珍与陈洪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杰,李小珍,陈洪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陈献杰。原告李小珍。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汝逢、张洛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加安、苏盛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杰、李小珍与被告陈洪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献杰、李小珍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杰、李小珍撤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陈献杰、李小珍负担。审 判 长  陈学滨人民陪审员  曹隆金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