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锦兰与陈久利、倪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兰,陈久利,倪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02号原告:陈锦兰,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久利,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倪景波,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兰诉被告陈久利、倪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陈锦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锦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锦兰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