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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积高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65-1号被执行人:李积高。被告人李积高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积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的没收李积高个人财产6万元。因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积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的没收李积高个人财产6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李积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审 判 员  包允贤审 判 员  王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 菲书 记 员  曾 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审核:王东撰稿:何旭校对:曾拓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5日印制(共印12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