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凌金娇,凌水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金娇,凌水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凌金娇,电话:。原告凌水秀,电话:。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永盛,电话:。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住所地: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负责人庄伟明,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金娇、凌水秀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金娇、凌水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凌金娇、凌水秀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金娇、凌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凌金娇、凌水秀已预付),由原告凌金娇、凌水秀负担。审判员 黄方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