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魏玉先、袁瑞霞与张永东、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先,袁瑞霞,张永东,王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魏玉先。原告袁瑞霞。被告张永东。被告王树海。本院受理原告魏玉先、袁瑞霞与被告张永东、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