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严大钦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严大钦,男,生于1967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上诉人严大钦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诉争的房屋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总爷府,系广元市梓行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苍溪县公安局已对王梓行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错误,本案的案由是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不是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房屋移交清单、物管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对该房屋享有产权。原审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占有,将房屋腾空交付上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苍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左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