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培鑫、李小江与李小江、陶志能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10号原告:李培鑫。被告:李小江。被告:陶志能。委托代理人:孙翼,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鑫与被告李小江、陶志能、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原告李培鑫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周赵顺人民陪审员 金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