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仲考与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陈仲考。被执行人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长安西路***号。关于申请人陈仲考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制作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该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已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执字第168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车维杰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