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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杨敏、钟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杨敏,钟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陈炼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源泰,成都市金牛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敏,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钟科,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杨敏、钟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1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5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