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洪绩与赵淑玉、赵炳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绩,赵淑玉,赵炳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赵洪绩。委托代理人张文庆,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玉。被告赵炳彦。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丁玉虎,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绩与被告赵淑玉、赵炳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绩撤回对被告赵淑玉、赵炳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