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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洪绩与赵淑玉、赵炳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绩,赵淑玉,赵炳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赵洪绩。委托代理人张文庆,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玉。被告赵炳彦。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丁玉虎,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绩与被告赵淑玉、赵炳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绩撤回对被告赵淑玉、赵炳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