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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叶富娣与佛山市禅城区明创牛肉餐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叶富娣,女,汉族,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邓东霞,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明创牛肉餐馆,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雾岗路中段西侧*座首层***号。经营者陈明炎。原告叶富娣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明创牛肉餐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富娣的委托代理人邓东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明创牛肉餐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洗碗工一职,月薪2300元,月休息4天,每天工作9小时,提供食住。自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12月23日入职起至12月30日原告自付伙食费14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两天共加班12小时。因原告年纪大无法胜任长时间工作,与被告协商要求更改合理工作时间,遭被告拒绝。其后被告负责人让原告写辞职书,却拒付一切费用:工资766元、加班费277元,伙食费14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伙食费,被告一直拒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2日工资76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加班费277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30日伙食费14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招聘牌。4、签到簿6页。5、工服。6、潘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六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关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12月2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1月2日,共上班9天,并提供了工作服及签到表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且证据均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但原告生于1956年8月27日,在入职被告处时已经达到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劳务关系。二、关于原告的工资问题。诉讼中,原告主张其约定的劳动报酬为2300元/月,每月休息4天,月工资按照2300元/月÷26天×出勤天数计算,原告工作9天后,被告未结算劳动报酬。因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涉及原告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本院采信原告陈述,认定原告的劳动报酬标准为2300元/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96.15元(2300元/月÷26天×9天)。原告在诉讼中仅主张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的劳动报酬766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原告的伙食费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入职时约定被告提供食宿,但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原告共自付伙食费140元(期间20元/天),被告承诺支付工资时一并结算。因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抗辩意见,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单位招聘告示中有写明“包吃宿”内容,本院采信原告陈述,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伙食费140元。四、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如前所述,因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主张加班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明创牛肉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富娣劳动报酬766元;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明创牛肉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富娣伙食费14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明创牛肉餐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