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10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代理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IA21-C0086号对面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以“牌九”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夏旺、彭光明、王宗根、付秋根(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管理头薪、望风。期间共抽头获利16200余元。2015年4月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赌客21人,有主赌资29330元,无主赌资239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1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夏旺、陈洁、陈望、彭光明、付秋根、王宗根、陈福生交代,证人温某、伍某、陈某甲、叶某、洪某、谢某、王某、陈某乙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出共同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林宣钱人民陪审员 谢作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琼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