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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8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人卢某某,男性,汉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上述两人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从陈江大欣集团一网吧上网出来闲逛至陈江金湖南路9号时发现一楼的防盗门没有关闭,二人进到该楼内并上到六楼,发现六楼602房的防盗铁门没有关闭,李某某就拿出事先携带在身上的一把“万能钥匙”打开602房的房门进入房间内翻找财物,约一分钟之后房主周某回到房间内发现李某某及卢某某二人,并将防盗门反锁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之后将其二人当场抓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从陈江大欣集团一网吧上网出来闲逛至陈江金湖南路9号时发现一楼的防盗门没有关闭,二人进到该楼内并上到六楼,发现六楼602房的防盗铁门没有关闭,李某某就拿出事先携带在身上的一把“万能钥匙”打开602房的房门进入房间内翻找财物,约一分钟之后房主周某回到房间内发现李某某及卢某某二人,并将防盗门反锁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之后将其二人当场抓获。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