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潍坊国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国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国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潍坊国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