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金贡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化金贡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金贡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金贡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金贡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通化金贡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陈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