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特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许军与许玉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许玉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特字第83号申请人许某(系被申请人之子),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生。被申请人许玉田,男,汉族,1936年9月2日生。指定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1943年10月30日生。申请人许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许玉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某陈述其父亲许玉田已痴呆几年,常年吃药。患有老年性脑改变、高渗性昏迷、脑栓塞,不认识家人,不能讲话,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赖他人照顾。申请人许某作为被申请人许玉田之子为更好尽到看护许玉田之责,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许玉田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690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许玉田80岁,有××史。约2015年2月份摔倒,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1月后出现昏睡,后经治疗2015年6月19日出院时神志清楚。目前住在石城护理院,卧床,鼻饲饮食,个人生活完全需要照顾,不认识家人,无任何主动意思表示。精神检查发现其卧床、闭眼、双手被束缚于床沿,鼻饲管在位,无任何主动意思表示。综上,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许玉田诊断为脑器质性痴呆(重度)。法律相关问题评定被鉴定人许玉田在民事行为中完全不能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玉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