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