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少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冯×与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冯×,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向波,北京亲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楼***号。身份证号:×××。原告冯×与被告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高向波与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7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儿子姜X2”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付抚养费(包括教育、医疗费)12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至孩子完成高中阶段教育为止。”但离婚后,儿子姜X2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并共同生活至今。且我方年收入10万元,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也愿意随我方生活。被告身为人父,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不履行约定的抚养义务甚至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给原告及子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儿子姜X2;被告补交2010年5月至2015年7月抚养费七万元人民币并且按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被告姜×辩称,我不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女方给付我抚养费。但由于女方舍不得孩子,且因为我触犯刑法,我的实际情况不允许,因此实际孩子由女方抚养,我支付抚养费。2012年、2013年我有工作时候我支付了抚养费,但现在我没有经济能力,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靠父母资助生活,无法支付抚养费。我的父亲有严重的疾病,我无法实际抚养孩子,但孩子很怕他母亲,我不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被告姜×于200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7日协议离婚。2003年被告因犯金融诈骗罪被判刑11年,于09年刑满释放,被告出狱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姜X2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付生活费1200元至孩子完成高中阶段教育为止。但事实上原、被告离婚后姜X2一直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应该从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孩子自幼抚养情况、生活环境、子女与监护人的情感联系、父母双方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冯×与姜×离婚,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双方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此前未直接履行抚养职责,考虑到不改变孩子的学习、成长环境,冯×抚养孩子能确保教育关系的一致性、规律性和稳定性。故综合全案情况,本院判定孩子由冯×抚养,抚养费数额综合考虑到姜×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来判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自二0一五年九月起,姜X2由冯×抚养;二、自二0一五年九月起,姜×每月给付姜X2抚养费人民币五百元,至姜X2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冯×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