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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翟福亮与隋兆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福亮,隋兆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商初字第99号原告翟福亮。被告隋兆宗。本案在审理原告翟福亮与被告隋兆宗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福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翟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