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翟福亮与隋兆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福亮,隋兆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商初字第99号原告翟福亮。被告隋兆宗。本案在审理原告翟福亮与被告隋兆宗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福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翟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