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靳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尹某,宁阳县鹤山乡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