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靳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尹某,宁阳县鹤山乡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