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丁学爱与董冉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爱,董冉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5号原告:丁学爱,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冉杨,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爱诉被告董冉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冉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学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学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丁学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