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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黄河路支行诉被告贾纪红、任国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河路支行,贾纪红,任国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38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河路支行,住所地XX市黄河路23号。负责人付雨萍,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李夏龙,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纪红,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城关镇交通路24号。被告任国贤,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杏街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河路支行诉被告贾纪红、任国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