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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棣、杨翠枝与被告李印权、吴雁梅、李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棣,杨翠枝,李印权,吴雁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刘棣,男,1932年1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杨翠枝,女,1937年3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印权,男,55岁,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吴雁梅,女,53岁,住大同市城区。李大伟,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棣、杨翠枝与被告李印权、吴雁梅、李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棣、杨翠枝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李大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大伟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棣、杨翠枝撤回对李大伟起诉。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