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唐春林、钱爱国,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边海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春林、钱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潘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且有赌博恶习,2012年12月19日被告用菜刀欲砍原告,被其父母制止,原告于次日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男孩潘某甲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承担抚育费。被告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潘某甲,现在被告处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另行主张。本院认为:1、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理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建和谐家庭。因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鉴于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2、原、被告所生男孩潘某甲现在被告处生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故本院确定婚生男孩潘某甲由被告潘某直接抚养,原告贴补小孩抚养费每月400元。原告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行主张,是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㈤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之婚姻离异。二、婚生男孩潘某甲由被告潘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贴补被告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此款限原告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两次给付完毕当年的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边海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