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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姚迎春与姚迎春、任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姚迎春,任文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松。委托代理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迎春。被告:任文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迎春、任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迎春、任文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迎春、任文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