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姚迎春与姚迎春、任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姚迎春,任文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松。委托代理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迎春。被告:任文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迎春、任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迎春、任文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拳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迎春、任文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