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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志生、周艳芬行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志生,周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林青职务:局长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申请执行人:王志生,男,彝族,1972年11月7日生,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周艳芬,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生,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志生、周艳芬行政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昆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王志生、周艳芬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款153366元(周艳芬支付案款41910元,王志生支付案款111456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周艳芬已履行完毕义务41910元,王志生已履行义务5000元。对余款的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志生每年支付案款5000—10000元,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