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炜与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炜,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17号申请执行人黄炜,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8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公司有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全部股份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