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李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李海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李建新。被告:李海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李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