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章介与被告洛阳天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远大商贸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董章介,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洛阳天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碧桃路1号嘉亿城小区5-3-1001,组织机构代码59240508-6。法定代表人郭康敏,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延生,男,该公司清算组成员。被告河南远大商贸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君山东路广场对面,机构代码0726608-X。委托代理人刘延生,男,系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原告董章介与被告洛阳天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远大商贸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伊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章介诉称:2014年11月17日,被告洛阳天势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困难,自原告处借款1715000元,约定用期6个月,月利率15‰,并出示借据,被告河南远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担保。到期后,被告只给付了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5月17日之间的利息,本金171.5万元及下余利息未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供了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出借款本息收回计划书一份、承诺书一份。被告洛阳天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远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洛阳天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章介借款本金171.5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5‰,自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河南远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被告洛阳天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伊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琳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