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成华与何浩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成华,何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熊成华。被执行人何浩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浩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熊成华尚未实现的债权30万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李正强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