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包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包某某,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永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