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东,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东,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艳春。被执行人: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