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娄本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