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彭运宏与唐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387号申请执行人:彭运宏。被执行人:唐洁,系自由职业者。保证人:王亮,男,汉族,1979年5月11出生。本院在执行彭运宏申请执行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洁不能履行(2014)石调确字第518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王亮在案件受理期间,于2015年6月10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唐洁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王亮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王亮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彭运宏清偿债务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文忠审判长 舒海晖审判长 李克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