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33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莫旗。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莫旗。2015年6月29日本院受理了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33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