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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与辛敏平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07-2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临998号。负责人程桦,总经理。被执行人辛敏平(身份证号×××),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法定代表人辛敏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5429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与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辛敏平名下银行存款九万六千五百元,查封被执行人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十四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发现被执行人辛敏平、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