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与马宝义、马书利、李洪娥、马胜海、马胜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马宝义、马书利、李洪娥、马胜海、马胜悦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270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法定代表人崔富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义、马书利、李洪娥、马胜海、马胜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宝义、马书利、李洪娥、马胜海、马胜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