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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马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马安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商初字第6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德胜,行长。委托代理人:信勇,该单位职工。被告:马安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告马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信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安峰于2009年6月24日在我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77,透支本金一笔,金额合计83672.84元,利息5000元,截止2014年6月8日。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安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安峰于2009年6月24日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77,截止2014年7月8日,被告多次透支83672.84元,利息5000元。以上有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立案材料、催收通知单、被告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马安峰透支原告信用卡83672.8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5000元,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安峰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83672.84元及利息5000元。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履行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被告马安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邸水仙人民陪审员  马艳英人民陪审员  张晓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