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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