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孔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397号原告孔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姚军,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孔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诉讼。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