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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恒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恒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4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恒芝。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恒芝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要求被执行人变更车辆登记手续,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过户的车辆系营运的出租车。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经了解得知,如果对涉案车辆强制进行过户,必须将车辆开往车管所指定地点进行检测、审查,待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现因被执行人刘恒芝拒不配合履行过户手续,车辆行踪不明,暂时无法直接扣押涉案车辆。且全市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均未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目前,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相关案情,待研究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刘恒芝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4)雁执字第01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