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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夫英与郑雪城、马文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夫英,郑雪城,马文波,赵祥龙,邱祥建,李良才,李小景,李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刘夫英,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巧,居民。被告郑雪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波,居民。被告赵祥龙,居民。被告邱祥建,居民。被告李良才,居民。被告李小景,居民。被告李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夫英诉被告马文波、赵祥龙、郑雪城、邱祥建、李良才、李小景、李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夫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夫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夫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亚 关注公众号“”